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归谁?

关键词: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归谁?

  • 发布日期:2025-09-15
  • 来源:澎湃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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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类型: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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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由综合开发研究院(中国·深圳)出品,综研院副院长刘国宏和综研院通证数字经济研究中心马朝良、李恩汉、王申辰、吴伟杰合著的《数字经济时代:数字经济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趋势》已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。作者们从数字经济的理论基础、关键要素、核心技术、企业实践和治理挑战等多个维度,为读者提供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框架,并探讨了数字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。
    本文为该书部分内容摘选。
   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展现出巨大潜力,从能够撰写文章的聊天机器人,到可以绘制画作的智能程序,AI创作已经成为现实,不仅摆脱了人对于艺术美学领域的独占,更挑战着人类对于创作、作者和版权的传统认知。
    一、法律主体的新界定:AI能否成为作者?
    版权法中的作者身份通常限定为自然人或法人。然而,随着AI作为创作工具或主体的出现,这一传统概念正面临挑战。AI能否被视为作者,或者其背后的开发者、使用者应否承担作者身份,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版权法给出明确的回应。关于AI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,其实质触及了版权法的核心宗旨——激发创造性劳动。尽管AI的创作过程可能极其复杂,但由于缺乏人类的情感和意识,主流观点普遍认为AI不应被赋予作者身份。以美国为例,曾有一部由AI创作的漫画书《ZaryaoftheDawn》试图申请版权注册。尽管初步获得了版权登记,但随后美国版权局发现该作品包含AI生成的内容,于是撤销了注册。其理由在于,版权法旨在保护“人类作者身份的作品”,而非AI创作的成果。可见,在现行版权法框架下,AI尚并不能被视为作者。然而,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作形式的多样化,这一立场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讨论。
    二、独创性的新标准:AI创作的艺术边界。
    在版权法中,独创性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核心要素。然而,随着AI创作的兴起,如何界定和评估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成为法律界亟待解决的新问题。传统的独创性标准通常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在独立、原创下的创作结果。但AI创作过程往往基于对大量现有作品的深度学习和模仿,这使得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变得复杂且模糊。为了更准确地评估AI作品的独创性,需要超越传统的评估标准,综合考虑AI生成机制以及人类创作者在其中的贡献。这可能意味着需要制定全新的评估框架,用以区分AI的算法生成部分与人类的创造性努力。
    三、权利归属的新探索:AI与人类作者的权利分配。
    AI创作的作品权利归属问题同样复杂。目前,大多数法律体系倾向于将权利归属于AI的开发者或使用者,但这忽视了AI在创作过程中可能发挥的关键作用。如何平衡AI的贡献与人类作者的创造性劳动,可能需要新的法律机制来明确AI和人类作者之间的权利分配,确保公平和透明。如当AI被用作创作工具时,其生成的内容通常被视为工具的输出,而权利归属于使用该工具的人类作者。然而,这种归属方式在AI算法足够先进,能够自主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,可能会忽视AI在创作过程中的独立贡献。
    四、法律责任的新划分:AI创作中的侵权责任。
    传统版权法体系中,侵权责任通常由直接侵权人承担。然而,当AI成为创作过程中的参与者或主导者时,如何界定和划分侵权责任,尤其是在AI创作的作品可能涉及对现有作品的模仿或变体时,成为了一个新的法律挑战:一方面是侵权行为的界定,AI创作的作品可能会无意中复制或模仿现有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,从而引发侵权问题;另一方面则是责任主体的确定,即在AI本身无法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前提下,侵权责任能否归属于与AI创作过程直接相关的人类个体或实体,比如AI系统的开发者或使用者,各方又应如何进行责任分配。
    五、我国实践:探索创新,肯定人类在AI作品中的创造性。

    我国在AI创作的可版权性问题上表现出灵活性。我国法院在评估AI创作作品时,会考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和人类作者的参与程度,但倾向于综合判断作品是否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。如在“AI文生图”案中,法院肯定了AI生成图像的可版权性,认为只要作品能够体现人类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,比如独创性的提示词、参数修改、最终图像选定等,即使使用了AI工具,也能被认定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。在“AI作品第一案”中,法院认为尽管涉案文章是由智能写作助手软件“生成”,但其特定的表现形式和创作过程中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,已经满足了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,涉案文章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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